“感谢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,我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,今后我一定深刻汲取教训,严格遵纪守法,做一名守法公民。”在听证会现场,阿某感激地说道。
案情回顾
2021年7月,阿某在博湖县步行街与友人吃饭喝酒,凌晨1时许,阿某醉酒驾驶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。同年7月,阿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案发后,阿某自愿认罪认罚。
承办检察官经过详细审查、全面查阅案卷,了解到该案具备情节较轻等从轻条件。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,该案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鉴于当事人犯罪系初犯、偶犯,犯罪情节轻微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,具有认罪认罚等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情节,符合不起诉条件。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既严格依据了法律,又兼顾了情理和社会效果,彰显了司法公正。
公开听证
为增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的公开性和透明度,深化检务公开,维护公平正义,保证案件质量,近日博湖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,邀请侦查机关办案人员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律师代表及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。
听证会上,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,以及拟对阿某作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了全面阐述。侦查人员就案件办理过程、证据材料、当事人认罪态度等方面发表了意见。听证员代表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、当事人陈述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后,进行了意见发表。听证员们一致同意对阿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。
与会听证员对检察机关认真细致审慎的工作表示认可:“这次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既是检务公开、听取民意的过程,同时也是法治教育、感化挽救的平台,充分体现了 ‘少捕慎诉慎押’的司法理念,展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关怀和检察作为。”
处理结果
结合听证员的意见,经检察官联系会议和检察长批准决定,对阿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,听证会并非是案件的结束而是新的开始。针对阿某存在的违法问题,博湖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阿某进行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。
“深化检务公开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外部监督作用,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。”副检察长吾甫尔·艾克木江介绍,“开展公开听证,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有力举措。此次案件的办理,我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积极推动认罪认罚制度,同时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与监督权,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。”